本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皆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有效日期。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八、原產地(國)。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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